第一,共同海損的定義。
指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遇到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理采取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航程中或航程結束后發生的船舶或貨物延遲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市場損失等間接損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第二,海商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九十四條船舶因事故、犧牲或其他特殊情況損壞時,為安全完成本航程,進入避難港、避難場所或返回裝運港、裝運場所進行必要的修理,在該港或場所追加停留期間支付的港口費、船員工資、養護、船舶消耗的燃料、材料,為修理卸載、儲存、重裝或搬運船上貨物、燃料、材料及其他財產造成的損失、支付的費用,必須列入共同海損。
第一百九十五條代替可列為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可列為代替費用;但列為共同海損的代替費用,不得超過代替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
第一百九十六條提出共同海損分配請求的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損失應當列入共同海損。
第一百九十七條引起共同海損特殊犧牲、特殊費用的事故,可能是航行中一方的過失造成的,不影響該方要求共同海損的權利,但非過失方或過失方可以就此過失提出賠償請求或抗辯。
第198條船舶、貨物和運費共同海損犧牲金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船舶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按實際支付的修理費減去合理的,按新舊扣除額計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犧牲造成的合理貶值計算,但不得超過估計的修理費。船舶實際全損或修理費用超過修理后船舶價值的,共同海損犧牲金額按船舶在完好狀態下的估算價值減去不屬于共同海損的估算修理費和船舶損壞后的價值馀額計算。
(二)貨物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貨物消失的,根據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上保險費加上運費,減去因犧牲不需要支付的運費計算。貨物損壞,在關于損壞程度達成協議前銷售的,根據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上保險費加上運費,與銷售貨物凈利潤的差額計算。
(三)運費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根據貨物犧牲造成的運費損失的金額,減去為取得該運費而支付,但由于犧牲不需要支付的運費而計算。
第一百九十九條,共同海損應由受益人按各自分配價值的比例分配。船舶、貨物和運費的共同海損分配價值分別根據以下規定確定
(一)船舶共同海損分配價值,根據船舶在航程結束時的完整價值,減去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或者根據船舶在航程結束時的實際價值和共同海損犧牲金額計算。
(二)貨物共同海損分配價值,根據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上保險費和運費,減去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貨物到達目的港前銷售的,按銷售凈額和共同海損犧牲金額計算。旅客的行李和個人物品,不分配共同海損。
(三)運費分配價值,根據承運人承擔風險并在航程結束時有權收取的運費,減去共同海損事故發生后為完成該航程支付的運費,如上述共同海損犧牲金額。
第200條未申報的貨物或者謊報的貨物,應當參與共同海損分配;其特殊犧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損。不正當地以低于貨物實際價值為申報價值的,按實際價值分配共同海損;共同海損犧牲時,根據申報價值計算犧牲金額。
第201條,對于共同海損特殊犧牲和墊付的共同海損特殊費用,應當計算利息。除船員工資、飼養和船舶消耗的燃料和材料外,還應計算預付的共同海損特殊費用。
第202條,根據利益相關人員的要求,各分攤方應當提供共同的海損保證。以提供保證金的方式進行共同海損保證的,保證金應當以保管者的名義存入銀行。保證金的提供、使用或退款不影響各方最終的分配責任。
第203條,共同海損理算,適用合同約定的理算規則;合同未約定的,適用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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